1998年11月,一乡政府借用我私人房产证向农行贷款(我当时为该乡政府秘书),从办理贷款、签定抵押合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一切手续均是由当时的财贸乡长办理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只是将房产证交给他,而没有参与任何手续的签字也没有出具任何委托书或声明。我想请问:
1、在既没有我本人委托也没有通知我本人到场的情况下,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2、如果无效,时隔8年了我能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消登记并要回我的房产证?
3、如能起诉,程序该如何走,我该收集那些证据,诉讼费用需多少,胜算大吗?
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