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6日,席荣通过电视购物的方式,以每对888元的价格,购买了6对12只上海七星公司销售的“送福送宝小金鼠”,共计汇款5328元。席荣收到货物后,将其中1只送到金店检验。经检验,“送福送宝小金鼠”并非广告宣传的黄金制品。席荣与该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七星公司在销售“送福送宝小金鼠”时隐瞒了货物并非黄金制品的事实,已构成对顾客席荣的欺诈,上海七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席荣购买“送福送宝小金鼠”用于生产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席荣购买“送福送宝小金鼠”的行为属生活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