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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许的改判很大程度上是其自身及家人争取的结果,是司法机关的纠错行为,许应当感谢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但是否就应当因此而放弃自身应有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本案认定为盗窃难道就没有一点滥用刑法之嫌?
3.31
重审终于有了结果,虽然审判结果改判幅度很大,但并没有跳出现行司法制度的种种束缚,也是现行司法体制的一种必然结果。也许我们应当有勇气承认立法永远是滞后的,是时候重新审查刑法的相关条文,对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特别是量型不公的问题早就应当加以修改。在我看来个案的公正远远比不上刑法尊严重要。虽然认定本案无罪会放纵许的犯罪行为,但是却维护了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最终的结果还是超出了的预期,在我看来,如果定罪,量刑在8年左右的可能性较大。
3.29
案件有可能在下周一(3.31)的庭审中当庭宣判,围绕着本案的定性问题,也争论了很长一段时间,有人认为有罪,也有人认为无罪,重审检察院仍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我个人不认同本案定性为盗窃罪。虽然许霆实质上是拿了银行的钱,但是从形式上讲,其何偿不是从自己账户上提款,是一个正常的取款行为。从自己账户上提款如果最终被认定为盗窃罪,这将是不可思议的,将为刑法的滥用开了一个先例。
本案是一个恶意取款行为,且情节严重,对其定罪处罚是应当的。但其行为却是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涵盖的,与《刑法》第169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相似,但也仅相似而矣。
“罪行法定,不适用类推”是97年《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本案是维护《刑法》的权威还是体现个案事实上的正义这将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认定许霆无罪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本人曾与许霆案重审辩护人杨振平为同事,杨律师民事案件办的相对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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