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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

‘11月21日讯 (记者 吕卫红)今天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 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图)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妻子死亡后肖志军悲痛不已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亡妻母亲现身医院

悲愤不已的“岳母”放声大哭,扑上去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子狠狠地砸着“女婿”的头

 
◆ 站长评论

  这是一起令人心情非常沉重案件。事件发生后,肖志军遭到了众多网友的诋毁,更有北大法学家称其涉嫌“过失杀人罪”,并以前不久海淀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相似案件来说明医院没有责任。

   姑且不谈我国《刑法》是否有“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存在于79年《刑法》,97年《刑法》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杀人是一个主观故意的行为,“过失杀人”是一个相互矛盾的词),以判例来判断某事件的是非对错,判例本身必须具有对社会公众公认的权威性,而不是判决本身的权威性。从上诉到最高院的案件来看,高改判率说明我国当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相当的不尽人意。以判例来证明某案件的责任划分出于非法律专业人之口还好理解,如果出于一个法学专家之口就令人费解了。

  在院方而言,一直宣称是严格依法办事,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救助是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结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条文没有对“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医院错误的理解为是上级行政机关。

   但即使法律有此规定,当一个人的生命存在危险,我们否就可以依法不去救助?是生命权让位于法律,还是法律让位于生命权?透过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治环境还极不完备,人权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应有尊重。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 最新进展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续:死者父拟起诉医院和男方
    昨天(26日)中午,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终于赶到了北京,他表示会先处理完和医院
的事情,再办女儿的后事。
·"拒签"事件续:孕妇父亲抵京 3家律所争相代理
   今天下午2点左右,李立云的父亲抵京,他随同前来接应的妻子、记者来到朝阳医院西区附近的展龙宾馆,等待在那里的还有更多的记者。而随后不久,不约而同赶来的3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孕妇死亡事件带入了另一个高潮。
◆ 事件经过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图)
  北京11月21日讯 (记者 吕卫红)今天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 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事件回放(图) 
  昨天晚上,这名34岁的湖南衡阳男子在医院嚎啕大哭,他将这一责任推到医院身上,“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
·丈夫拒签字致妻死亡续:目击者详述事件经过 
  吕卫红当时就在朝阳医院住院,目睹了事件的全过程。她回忆,昨天下午4点左右,丈夫陈某带着妻子来到朝阳医院。她在病房门口看到,当时孕妇躺在病床上,两条有些浮肿的腿还在颤动;可是6点多她离开的时候,两条腿已经是直挺挺的了。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亡妻母亲现身医院
  看到这个让女儿送命的“女婿”,悲愤不已的“岳母”放声大哭,扑上去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子狠狠地砸着“女婿”的头。图片来源:四川在线
◆ 各方反映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丈夫后悔送妻入院
    “我的孩子还在肚子里活着呢,还有热气呢!”昨天,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最终导致孕妻死亡的肖志军,一大早就来到医院,嘴里反复地这么念叨说。他解释说,自己当初拒不签字是因为不相信医院,他并不后悔不签字,只是后悔将妻子送到了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