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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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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亡后肖志军悲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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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不已的“岳母”放声大哭,扑上去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子狠狠地砸着“女婿”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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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长评论 |
这是一起令人心情非常沉重案件。事件发生后,肖志军遭到了众多网友的诋毁,更有北大法学家称其涉嫌“过失杀人罪”,并以前不久海淀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相似案件来说明医院没有责任。
姑且不谈我国《刑法》是否有“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存在于79年《刑法》,97年《刑法》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杀人是一个主观故意的行为,“过失杀人”是一个相互矛盾的词),以判例来判断某事件的是非对错,判例本身必须具有对社会公众公认的权威性,而不是判决本身的权威性。从上诉到最高院的案件来看,高改判率说明我国当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相当的不尽人意。以判例来证明某案件的责任划分出于非法律专业人之口还好理解,如果出于一个法学专家之口就令人费解了。
在院方而言,一直宣称是严格依法办事,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救助是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结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条文没有对“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医院错误的理解为是上级行政机关。
但即使法律有此规定,当一个人的生命存在危险,我们否就可以依法不去救助?是生命权让位于法律,还是法律让位于生命权?透过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治环境还极不完备,人权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应有尊重。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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